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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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債務人 蔡東錩 即 蔡俊良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配偶、子女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提出債務人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4年所得稅申報資料、最近2年健保費繳納收據。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3年4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患病後之治療方式及所需之時程(需由醫師開立證明),並提出相關之醫療單據。
6.說明債務人、配偶、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租金補助、社會津貼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債務人配偶、子女之102及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配偶之財產、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9.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