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78號聲請人丙○○
甲○○子○○壬○○癸○○辛○○相對人丁○○
庚○○己○○乙○○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丙○○、甲○○、子○○、壬○○、癸○○、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95年6月30日,以93年度上字第178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為本院92年度第538號),並諭知聲請人與相對人應按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為此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㈠本件經本院於95年9月14日通知相對人於7日內提費用計算
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均未提出任何資料,亦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本院自得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㈡經本院調取本院92年度訴字第538號卷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93年度上字第178號卷,審查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一所載,除第1審郵票費新臺幣(下同)174元已退還應予剔除外,餘如附表一所示。爰確定為如附表二計算書所示之金額。另聲請人子○○雖具狀陳稱,因其係按原來土地取得,未採用鑑價分割,聲請勿將鑑定費由其負擔云云,然按訴訟費用本係因民事訴訟所支付之費用,而土地鑑定費亦係本件訴訟進行中遂行訴訟目的所必要之支出,若捨此鑑定費,亦無法單就子○○部分為分割,且本件確定判決,並未將此鑑定費用予以排除,是兩造仍應就此鑑定費用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併此說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婉琪附表一: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1審裁判費│貳萬玖仟零柒拾陸元│由相對人丁○○、庚○○、卓││││俊男、乙○○、戊○○先繳納│├────────┼───────────┼─────────────┤│第1審旅費│壹仟元│同上│├────────┼───────────┼─────────────┤│第1審郵票費│(680+680+510-174=1696│己○○、乙○○、戊○○先繳│││)壹仟陸佰玖拾陸元│納│├────────┼───────────┼─────────────┤│第1審複丈費│壹萬壹仟貳佰元│由聲請人子○○墊支1,900元││││,其餘由聲請人丙○○、 李卓 ││││軒、壬○○、癸○○、辛○○││││各墊支1,860元。│├────────┼───────────┼─────────────┤│第1審複丈費│壹仟陸佰元│由聲請人丙○○墊支│├────────┼───────────┼─────────────┤│第2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由相對人戊○○先繳納│├────────┼───────────┼─────────────┤│第2審裁判費│參萬伍仟參佰玖拾貳元│由相對人丁○○、庚○○、卓││││俊男、乙○○、戊○○先繳納│├────────┼───────────┼─────────────┤│第2審鑑定費│參萬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丁○○、庚○○、卓││││俊男、乙○○、戊○○先繳納│├────────┼───────────┼─────────────┤│合計│壹拾壹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附表二:聲請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聲請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新臺幣)││├────────┼───────────┼──────────────┤│甲○○│190/3046│柒仟貳佰玖拾參元│├────────┼───────────┼──────────────┤│壬○○│190/3046│同上│├────────┼───────────┼──────────────┤│癸○○│190/3046│同上│├────────┼───────────┼──────────────┤│辛○○│190/3046│同上│├────────┼───────────┼──────────────┤│丙○○│4342/30460│壹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 郭月景 │3306/30460│壹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