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7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本院民國95年8月29日95年度聲字第971號裁定提出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