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明仁 、 陳忠益 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明仁尚欠聲請人新台幣185,71
6元及利息未清償。相對人許明仁之不動產上設有一順位高
額抵押權,遠高於不動產價值,以致聲請人無執行實益,該
抵押權是否存在及餘額為何,對聲請人權益影響甚鉅,為此
聲請調解等語。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13日函請相對人陳報就本件聲請是否同意調解,該函分別於
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19日送達相對人住所,此有本院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相對人迄今未予陳報,揆諸首揭條文
規定,本件調解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