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美華 、 翁暐霖 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美華尚欠聲請人新台幣293,34
6元及利息未清償。相對人高美華之子即相對人翁暐霖於100
年6月10日因買賣取得不動產,相對人翁暐霖於購買該不動
產時僅18歲尚未成年,實無資力負擔,究該不動產是否真為
相對人翁暐霖所購買,或實際所有權人為相對人高美華,僅
借名登記予相對人翁暐霖,以規避聲請人債權之追索,為此
聲請調解等語。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
日函請相對人陳報就本件聲請是否同意調解,該函於108年
12月12日送達相對人住所,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
相對人迄今未予陳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調解依當事
人之狀況可認為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