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09號
第25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鞏月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96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1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鞏月花販賣第一級毒品,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編號一、二、十及十一所示之刑;又販賣第二級毒品,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編號三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未扣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鞏月花明知 海洛因 及甲 基安 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1級及第2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一)鞏月花分別基於販賣海洛因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2、10及1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數量、價格及方式,販賣海洛因予方 春惠 、 趙秀峰 及 陳嘉玲 ,共計4次。
(二)鞏月花分別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數量、價格及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賴家菁 、 杜淑惠 、 賈易真 、 曾淑惠 、 林信賢 ,共計7次。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自動檢舉偵辦後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鞏月花及其辯護人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無不適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方春惠 、賴家菁、杜淑惠、曾淑惠、林信賢、 楊琳盛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賈易真於警詢時之證述暨趙秀峰、陳嘉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復有警卷所附通訊監察譯文表、通聯調閱查詢單、臺東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本院98年聲監字第125號、第135號及同年度聲監續字第67號通訊監察書;偵卷所附臺東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通聯調閱查詢單、網路圖臺東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通訊監察譯文表;本院卷所附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另有通訊監察光碟38片扣案可佐。是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犯罪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10及11所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1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被告分別為販賣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雖多次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惟其各次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均僅供購毒者為少量之施用,難謂重大,犯罪情節屬於小盤之販毒者,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實難與中盤及大盤之毒梟相比擬,顯可憫恕,其於本案所為之犯行,雖非可取,且對社會仍生有一定程度之危害,然如各科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最低法定刑度,客觀而言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於其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犯行,均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販賣毒品,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微,惟兼衡其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與販賣所得利益,難認重大,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及影響層面仍與大盤毒梟有別,並考量被告犯後之態度、犯罪之目的、手段、生活情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五、沒收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若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但因其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仍以沒收物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依該規定予以沒收。另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33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金錢,分屬被告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財物,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各於被告如附表一上揭編號所示之罪下,就其所得金錢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販賣第1級、第2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於被告如附表一上揭編號所示之罪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行為中所使用之手機(廠牌、型號均不詳)共3支,其中或為被告友人所有、或為被告所有,且在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行為中,無從區辨何次行為所使用之手機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稱在卷,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在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行為中所使用之手機為其所有,是以,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在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行為中所使用之手機,均非其所有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10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政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文毅
法官彭凱璐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販賣行為│販購對像│時間│地點│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名及宣告刑││號│人││││數量、價格(新臺幣)及方式││││││││││├─┼────┼────┼─────────┼───┼─────────────┼────────────────┤│1│鞏月花│方春惠│98年11月間│臺東縣│販賣新臺幣(下同)1000元1小│鞏月花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臺東市│包夾鏈袋海洛因予方春惠(由│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 卑南 加│鞏月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油站附│動電話與 古桂蘭 所持用門號09│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近之7-│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方│償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11超商│春惠透過古桂蘭與鞏月花達成│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交易之內容)。│其價額。│├─┼────┼────┼─────────┼───┼─────────────┼────────────────┤│2│鞏月花│方春惠│98年11月25日8時57│臺東縣│販賣1000元1小包夾鏈袋海洛│鞏月花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分許│臺東市│因予方春惠(由鞏月花以門號│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更生路│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古桂│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959號│蘭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之夢幻│動電話及000000000號市內電│償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理髮廳│話聯絡,方春惠透過古桂蘭與│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前│鞏月花達成交易之內容)。│其價額。│├─┼────┼────┼─────────┼───┼─────────────┼────────────────┤│3│鞏月花│賴家菁│98年11月7日17時11│臺東縣│販賣500元1小包夾鏈袋甲基安│鞏月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分許│臺東市│非他命予賴家菁(由鞏月花以│叁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中興路│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6 段新 │賴家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園橋附│號行動電話聯絡)。│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近││,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鞏月花│杜淑惠│98年10月15日8時5分│臺東縣│販賣500元1小包夾鏈袋甲基安│鞏月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後│卑南鄉│非他命予杜淑惠(由鞏月花以│叁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利民路│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1巷16│杜淑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號附近│之號行動電話聯絡)。│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鞏月花│杜淑惠│98年11月8日間9時8│臺東縣│販賣500元1小包夾鏈袋甲基安│鞏月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分後│臺東市│非他命予杜淑惠(由鞏月花以│叁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建和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活動中│杜淑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心附近│之號行動電話聯絡)。│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鞏月花│杜淑惠│98年11月22日間18時│臺東市│販賣500元1小包夾鏈袋甲基安│鞏月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2分後│中興路│非他命予杜淑惠(由鞏月花以│叁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6段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園橋│杜淑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號行動電話聯絡)。│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鞏月花│賈易真│98年11月12日19時51│臺東縣│販賣1000元1小包夾鏈袋甲基│鞏月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分許│卑南鄉│安非他命予賈易真(由鞏月花│叁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太平營│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區附近│與賈易真所持用之門號098285│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5181號行動電話聯絡)。│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鞏月花│曾淑惠│98年11月13日00時52│臺東縣│販賣2000元1小包夾鏈袋甲基│鞏月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分許│臺東市│安非他命予曾淑惠(由鞏月花│叁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民航路│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臺東市│與曾淑惠所持用之門號09114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立殯儀│2008號行動電話聯絡)。│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館前││,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鞏月花│林信賢│98年11月26日15時41│臺東縣│販賣500元1小包夾鏈袋甲基安│鞏月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分許│卑南鄉│非他命予林信賢(由鞏月花以│叁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太平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區附近│林信賢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74號行動電話聯絡)。│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鞏月花│趙秀峰│98年10月某日中午│臺東縣│販賣500元1管海洛因予趙秀峰│鞏月花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卑南鄉│。│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明峰村││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試驗場││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62號之││償之。││││││趙秀峰││││││││住處│││├─┼────┼────┼─────────┼───┼─────────────┼────────────────┤│11│鞏月花│陳嘉玲│98年11月11日下午1│臺東縣│販賣1000元1小包夾鏈袋(約│鞏月花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至2時間│臺東市│0.2公克)海洛因予陳嘉玲(│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更生北│由鞏月花以門號0000000000號│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路臺東│行動電話與陳嘉玲所持用之門│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榮民醫│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償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院前方│)。│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沒收物│備註│├────────────────────┼───┤│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1張│未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