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增減土地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陳美佐 被上訴人即原告後 龍慈雲宮 法定代理人 林海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減土地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