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仲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國安
一、債務人許仲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仲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國安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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