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27號原告瀚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 律師
翁雅欣 律師
參加被告傳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須以系爭專利經第三人 蕭財政 、 高儀華 分別提起舉發案(案號:第92,201440N01號、92,201,440N02號)之是否成立為依據,而認有於被舉發之系爭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專利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項之規定,於95年3月8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惟因嗣後通過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法源業已不在適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