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1250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甲○○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