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27號原告瀚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 律師
翁雅欣 律師
參加被告傳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周志賢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二七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本件業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8年6月16日智院真98技協32字第0980002692號函指派周志賢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周志賢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周玉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