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8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6月28日送達原告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