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信託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元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3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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