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48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一一條依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1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死亡,故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已死亡,債務人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