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 顏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明旭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聲請拍賣之抵押物為何(詳○○○鄉鎮○段○號、建號)?又台端聲請狀所述「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70萬元(餘略)」之債務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民國100年9月21日之消費性借款是否為同一筆?
二、茲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列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惟台端誤列相對人為「陳明旭」,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該所有權人最新之個人戶籍登記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