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詩綺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緝字第228號被告李詩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檢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毒偵緝字第228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編號A:驗前│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安非他命4包(│毛重8.85公克│裝之甲基安非他命於│││分別予以編號A│,純質淨重約│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至D)│7.71公克,驗│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餘毛重8.37公│││││克。├─────────┤│││編號B:驗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毛重0.41公克│察局100年3月29日││││,純質淨重約│刑鑑字第0000000000││││0.13公克,驗│號鑑定書││││餘毛重0.11公│││││克。│││││編號C、D:│││││驗前總毛重2.│││││54公克,純質│││││淨重約1.87公│││││克,驗餘毛重│││││1.9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