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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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林筱婷 債務人馬浪‧烏瓦日即 林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附表中關於違約金起迄日「9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有前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支付命令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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