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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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閻家駒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被告 蔡碩夫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刑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基於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郭世顏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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