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9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燕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美美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904,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13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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