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三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一)債務人賴三江就其除薪資債權以外之所有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二)債務人賴三江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賴三江之所有財產,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債務人賴三江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賴三江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職權及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0年7月21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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