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67號抗告人 林舜卿 抗告人 何璧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07月0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應徵收之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