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各筆債務每月應繳最低金額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二、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提出每月支出日常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 邱定凱 之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最近2年所得清單。
五、提出 連四吉 、連 李玉女邱奕昇邱奕佳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最近2年所得清單。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六、提出每月實際支出連四吉、連李玉女、邱奕昇、邱奕佳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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