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2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千峰律師
林俊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壹、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予刪除。
貳、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十一行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核係贅載,應予刪除。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十一行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顯係贅述,亦應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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