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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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偽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恐嚇危害安全、偽證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高敏俐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