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70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池良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048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37,813元+其中之232,313元於起訴前從113年1月4日至113年2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3,234.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秋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