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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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47號

原告 王雪美

被告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聲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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