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0號再審原告 張紹明
張國成 張國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謝玉枝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怡先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