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71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晶樺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晶樺實業社業已改由他人經營,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甲○○。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