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621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甲○○業已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請求並非適法,應予全部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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