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66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徐淑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另陳本案債權移轉證明書正本過院查核(
2、事實理由中提及多次通知履約之情事,故請一併提供通知履約等相關之物證以利本案之審核。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