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8月間起至95年5月31日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199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2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罪,且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