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苗小字第54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邱振強 被告 曾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