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