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3號原告 劉智勇 被告 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李明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明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之不變期間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