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51號原告乙○○
7之1被告甲○○住同上列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規定。又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8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係認領子女之訴,依前揭規定,應專屬子女即被告甲○○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甲○○之住所地為台中縣○○鄉○○路○段○○○巷○○弄7之11號3樓,有起訴狀及原告陳報狀載列在卷,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