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錦珠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 鄭錦妮 之被繼承人 劉粉妹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周曉羚附表:編號不動產(苗栗縣公館鄉)1鶴子岡段50-4地號土地2鶴子岡段624地號土地3鶴子岡段760地號土地4南河段1091地號土地5南河段1092-1地號土地6南河段1092-2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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