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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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0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九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俊成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