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23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23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2723號原告 林琢雄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 律師被告 陳秀香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複代理人 高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2723號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金灶書記官莊金屏通譯顏蕾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林琢雄到訴訟代理人陳亮逢律師到被告複代高子涵到和解成立內容:
壹、確認原告對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2部分通行寬度3公尺,面積171.62平方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貳、被告對於前項土地通行範圍內應容忍原告通行,不得有妨害原告通行的行為,並應容忍原告自費鋪設柏油或水泥等利於通行的設施。
參、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肆、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閱並無異議簽名如下:
原告:林琢雄被告複代理人: 高子涵中 華民國113年6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莊金屏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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