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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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偵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偵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璿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璿迪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璿迪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月7日,聲請本院羈押禁見獲准,現因羈押原因消滅,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