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林玉滿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告 蕭勝宏 被告 王家駿 被告 謝銘霖 兼法定代理人 謝耀輝
黃玉英 被告 陳韋志 被告 蕭魁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