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9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戊○○丑○○子○○壬○○辛○○丁○○○己○○甲○○○丙○○○
號10樓庚○○癸○○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黃建春 、 黃陳栓 之除戶謄本。
二、請呈報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其他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除本件聲明人丁○○○之外),如有則檢附其戶籍謄本。
三、 黃招發 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繼承人(如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尚未拋棄繼承者)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