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玉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玉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計3年3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玉如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59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96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開數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61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繼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3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97年度審訴字第618號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032號判決判處之數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接續執行,於97年8月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9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