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21號聲請人 簡維能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報岱依服飾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岱依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岱依公司)自民國91年10月16日申請停業,後續似無繼續營業行為,於清算期間亦無營業行為,遑論有收入或支出,另依岱依公司91年度申報之財產目錄,得知有生財器具電腦系統一組,惟無法得知該財產位於何處。茲因本件應已清算完結,向鈞院陳報岱依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報告書」等相關帳冊等語。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復按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是倘法院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而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岱依公司目前尚有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罰鍰總計金額為新台幣10,122,023元未為繳納,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100年3月1日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1001025641號函可參。是岱依公司既有未了結之稅款事務,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本件清算即尚未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