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施香吟 被告 李江益 被告 吳千瑜 被告 高全成 被告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千瑜被告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江益被告 尚鴻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全成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7年度 金上 重更一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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