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專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號聲請人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代理人 陳玫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文銘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當事人聲請調解者,應行勞動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3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聲請人逕行提起本件勞動事件訴訟,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1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納調解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