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84號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04號原告 黃珞寧 被告 陳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