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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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45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原住高雄市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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