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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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2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