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7年度除字第26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周莉宏 │玉山商業銀行中崙分│96年6月11日│14,950元│AL0000000│││││行│││││├──┼─────────┼─────────┼───────────┼─────────┼────────┼──┤│002│周莉宏│玉山商業銀行中崙分│96年6月18日│20,000元│AL0000000│││││行│││││├──┼─────────┼─────────┼───────────┼─────────┼────────┼──┤│003│周莉宏│玉山商業銀行中崙分│96年6月18日│24,250元│AL0000000│││││行│││││├──┼─────────┼─────────┼───────────┼─────────┼────────┼──┤│004│ 黃建南 │玉山商業銀行中崙分│96年6月18日│24,750元│AL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