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臺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